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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IT业界最流行“挖墙脚”
来源:本站 日期:2007-7-10 点击:

  6月中旬,富士康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在香港将比亚迪告上了法庭。去年同一时期,富士康在深圳起诉比亚迪,缘由仍然是“盗取商业机密”,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决。

  富士康起诉对手“挖墙脚”

  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6月12日发布公告称,富士康国际控股旗下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香港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将比亚迪告上了法庭。此案中,富士康除了起诉比亚迪,同时还将两名员工以涉嫌侵害商业技术秘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比亚迪立即停止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富士康方面有关人士透露,比亚迪2003年起开始“挖人”,2005年,多名富士康高管转投比亚迪,并未信守富士康的员工保密协议,把多份保密文件带走,在比亚迪制定了与富士康相似的生产流程,令富士康损失了人民币51.3亿元的生意。此次起诉,富士康索赔的金额达50亿港元。富士康董事长陈伟良公开表示,“富士康将坚决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密,以及客户的机密资料。为保护这些权益,公司将不惜使用法律手段”。

  就在日前,富士康科技集团(中国总部)媒体办公室主任刘坤,向记者证实了“起诉”一事。比亚迪公关经理翟东胜,对此讳莫如深。

  据悉,富士康、比亚迪同为香港上市公司,均在深圳设厂,是在业务上有重合的竞争对手企业。有消息称,近二三年内,富士康400多名员工转投比亚迪。

  “挖人”实质是挖技术

  近年来,因员工跳槽引起商业秘密泄露的官司不断。

  2005年7月,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谷歌,9月份微软开始起诉。

  2005年到2006年,瑞星诉东方微点侵犯商业秘密,称东方微点与其董事长、曾任瑞星总经理的刘旭,以及曾任瑞星副总的田亚葵侵犯了瑞星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几年,国内屡屡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主要集中在IT行业。6月底,在“中国IT直面企业不正当竞争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这一现象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将使正处于成长阶段的IT企业因遭遇不正当竞争而丧失全球竞争力。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主任李维对《华夏时报》分析说,我国IT企业的跳槽率要远远高于其他软件发达国家,美国是25%,我国是30%-40%。他强调:“很多技术就是一张纸,一点就破了。”通过“挖人”的方式,克隆一条与竞争对手企业相同的生产线,作为企业来说,违反行业规则。

  挖人的企业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中国劳资纠纷网首席咨询师梁枫分析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来看,员工是强者,企业是弱者。只要有员工把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这个企业的竞争就会受到影响”。

  业内:企业须学会规避风险

  事实上,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背后,往往都有巨大的利益博弈。虽然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很多企业和个人由于侥幸心理的作用,视违法后果于不顾,铤而走险。即使在法律已经非常健全的发达国家,企业高管离职,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也经常会出现。

  “《物权法》虽然出台了,但尊重资本的社会氛围还远未形成,企业白领等强势群体侵犯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常常发生。”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景素奇对《华夏时报》坦言。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景素奇认为,“如果要求员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企业工作的话,至少要预付三个月的薪酬”。

  知名IT律师、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认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背后,往往都有巨大的利益博弈。他补充说,鉴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技术性非常强,而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尚存在基础知识不够、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等因素,往往使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受害人面临着立案难、索赔难、查处时间漫长等障碍,从而使侵犯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对商业机密的保护是一个弱保护,应该加大对整个侵权企业的惩罚力度。专家建议,应建立一种健康的商业文明,在行业内部形成一些规则。

  “可以在公司与高管签署的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赔偿及竞业禁止条款,让高管分级掌握公司的部分机密,而不是全部机密。”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刘贤平律师认为,很多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方式增加员工跳槽泄露机密的门槛。这样,一旦企业的员工(特别是高管)跳槽到竞争性的公司,他们可能会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从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国劳资纠纷网首席咨询师梁枫认为:“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必须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他解释说,对员工实行竞业禁止措施以后,毕竟对员工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是竞业的期限要合理;二是在竞业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参照行业惯例,一般来说竞业的期限在3年是比较合理的。
  观点   

  公平竞争源于法治更源于道德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贺晓东

  日前,富士康在香港法院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起诉比亚迪,并提请巨额索赔。这类案子,对富士康来说是商业机密泄露、生意丧失,但是对整个IT界来说,则可以说是对整个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市场竞争的无序。

  从经济角度看,IT业界广泛存在的核心技术骨干频繁跳槽、商业秘密不保、知识产权受侵害等严重困扰IT企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中国经济改革在向深度发展,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取代了其他改革的大是大非问题而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甚至主要障碍。

  经济学以其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定为前提,但是它以“看不见的手”调节着经济行为,实际上倡导着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

  公平竞争就是竞争者地位平等、机会均等、自由交易的竞争,其中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是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可是在我国,各类所有制、各类企业即使在法律上也做不到地位平等,更遑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是正当竞争的伦理基础,是远比正当竞争更基本的东西,连公平竞争在中国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自然缺乏伦理基础。

  中国虽然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规,但落实这些法规明显缺乏伦理基础。尽管知识产权侵权及垄断事件比比皆是,但能够提起诉讼的很少,这类诉讼得到法律支持的更少。

  因袭的文化、传统的伦理是一股连上帝见了都要让路的力量,它既可以改变社会,也可以让社会不能改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体系中找不到公平竞争的要素,许多人包括官方也许都注意到了时下商业伦理的窘境,转而求助于传统文化。

  尽管传统文化不乏诚信等道德说教,但却难以构建支撑商业运作完整的伦理框架。其原因主要在于它摒弃了制度上的平等,而主张等级制度下的个人内省,这与平等、自由的现代商业精神相去甚远。

  反不正当竞争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商业伦理,而商业伦理又离不开一定的制度环境。对商业伦理的重构,与其强调封建道德的内修,不如实实在在改革制度环境,当然那是一条很长的路。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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